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3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六、适用范围:金融单位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单位内部保卫支队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单位内部保卫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新建、扩建和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单位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方案审批: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9、、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二)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实施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决定:实施机关作出批准施工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审批的文件;不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 “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审批3个工作日 ,验收1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本溪市解放北路10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