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护照签发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5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普通护照签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十二、申请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可容缺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2、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 。网上办理情况:网上受理;网办平台,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辽宁公安互联网+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省内15日/省外30日;承诺时限:省内6个工作日/省外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护照120元/本(发改价格[2019]914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83314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