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申请人从事边境贸易(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边境旅游服务或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对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且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对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因国籍冲突或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十二、申请材料: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5、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6、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本人导游证;7、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可容缺材料: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不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一般类型6个工作日/边境旅游类3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有效):15元/证;出入境通行证(多次有效):80元/证。(发改价格[2018]1186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83314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