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3、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4、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十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应询问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履行以下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公示办事指南网办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200元/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200元/证(发改价格[2019]1931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83314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