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十一、禁止性要求:1、被认为有可通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2、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3、精神病患者。

十二、申请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2、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3、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4、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2次(需加注);不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83314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