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二、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公安派出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拟办理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2、婚姻状况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确认

十四、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 本溪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电话024—42833156

十九、办公地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