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县、区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五、八条。

六、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个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实施机关或通过网络(www.lnge.gov,cn/jzfz/jdzd/)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受理人当场告知出具《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告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将退回申请。

(二)审查:实施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实施机关当场内作出核发备案证明。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施机关办理;(二)“一网通办”;(三) “一次不用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网络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禁毒大队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