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此项业务尚未开展,开展后再行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1 10:00: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非机动车登记(此项业务尚未开展,开展后再行实施)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溪县、桓仁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溪县、桓仁县交通警察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开具退办单。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需提供);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够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体检证明和市、区 残联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需提供)。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不支持邮递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24—44811432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绢纺社区,本溪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024—44811432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