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3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县、区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八条

六、适用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局网安大队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局网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新开办: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4、场所外观照片1张;5、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6、信息安全管理制度;7、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

(二)变更场所地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3、场所实际位置图、室内平面布置图、网络拓扑结构图、内部IP对照表;4、以固定IP接入互联网证明材料;5、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三)变更名称: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3、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四)变更法人: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2、工商部门变更手续;3、原法人、新法人身份证;4、变更前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五)年审: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

(三)决定: 实施机关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备案。实施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 “一窗办理”;(三)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