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5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窗口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2、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3、安全评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4、安全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6、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证明材料;7、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8、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及参加施工人员资质材料;9、安全评估报告;10、安全监理方案;1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评估报告。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0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办平台,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60517;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