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5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 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 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平台;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