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销备案
一、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销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三款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剧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需核销备案的,需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办平台,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