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1 10:00: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六、服务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团、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省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八、决定机构:省市县治安管理部门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


十一、禁止性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填写


十二、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60517;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