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备案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0:00: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需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储存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办平台,辽宁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