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犬只诊疗、养殖活动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1 10:00:5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从事犬只诊疗、养殖活动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服务对象:企业


七、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公安派出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具备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资质、人员和场所即可备案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动物诊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备案


十四、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到场次数1次;不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刻办理。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公安派出所;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