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aj-2024-0000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公安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 主题分类: 预算
发布日期: 2024-02-19 成文日期: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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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

发布时间:2024-02-19 16:38:29 【字体:



第一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单位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公开

、收支预算总表

、收入预算总表

、支出预算总表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政府预算)

支出经济分类预算(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uedbet体育滚球_uedbet体育投注-在线*官网:印发<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警保202111)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概况

一、单位职责

(一)承担公安信息和通信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等工作;承担110警情接受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协助社区民警承担信息采集录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承担交通管理保障服务和技术支撑等工作;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垫付、追偿等事务性工作.

(四)承担留置看护场所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五)承担公安宣传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工作。

(六)承担民警生活服务、机关后勤、档案整理、装备保障、房产基建维修等保障服务工作。

(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12个内设机构:

1.党政群工作部

负责中心的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文电、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等工作

2.财务部

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审计等工作。

3.综合业务部

负责中心综合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研究中心相关业务工作政策法规、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负责业务工作指导、绩效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4.警务信息保障服务部

承担公安信息和通信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等工作;承担110警情接受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5.平山区社区警务服务部

协助平山区(含桥北工业园区)内社区民警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6.明山区社区警务服务部

协助明山区内社区民警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7.溪湖区社区警务服务部

协助溪湖区(含高新区)内社区民警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8.南芬区社区警务服务部

协助南芬区内社区民警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9.留置看护服务一部

承担第一留置看护区的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10.留置看护服务二部

承担第二留置看护区的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11.留置看护服务三部

承担第三留置看护区的辅助性、技术性保障工作。

12.警务宣传服务部

承担公安宣传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工作。

(二)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4个分支机构:

1.本溪市交通管理保障服务站

承担交通运输管理保障服务和技术支撑等工作。

2.本溪市车辆停放事务所

承担车辆停放管理的保障服务工作。

3.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垫付、追偿等事务性工作。

4.警务保障事务所

承担民警生活服务、机关后勤、档案整理、装备保障、房产基建维修等保障服务工作;承担公安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性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857.0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857.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2857.0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 万元;

(二)支出预算2857.0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668.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81.5万元,公用经费186.75万元。

2.项目支出188.78万元,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163.78万元,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25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41.9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调标等。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186.7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2023年增加1.19万元,主要原因是采暖补贴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总金额163.78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163.78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0.74万元,2023年减少0.2万元,下降1.83%。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1.5万元2023年减少0.2万元。主要原因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24万元2023年持平。

2024年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3年

2024年

合计

10.94

10.74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1.7

1.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24

9.24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9.24

9.24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共有车辆4,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台,应急公务用车2台,业务用车1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2024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3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188.78万元

部分 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单位预算公开

2024年本溪市警务保障服务中心(本溪市留置看护服务中心)单位预算批复表.xlsx

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公共安全(类)公安(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公共安全(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6.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7.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