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aj-2019-00125 发布机构: 本溪市公安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11-05 成文日期: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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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05 15:29:46 【字体:

(八)机动车登记

8.1、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六、适用范围:尚未注册的机动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取得机动车合法证照及相关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目录:(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八)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拓印车辆识别代码,制作机动车照片。

(一)审查: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不免检车辆上线检车;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自助选拍或自编车辆号牌;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办事大厅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号牌130元(含临时号牌5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 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8.2、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事项名称: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取得机动车合法证照及相关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拓印车辆识别代码,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不悬挂车牌的照片);查验岗民警确认车辆。

(二)审查: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发牌处交回车辆号牌;编发机动车号牌;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号牌100元(一副)、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 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8.3、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取得机动车合法证照及相关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4、填写申请表。

(二)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并受理。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

(三)决定:办事大厅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九)校车标牌核发

一、事项名称:校车标牌核发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六、适用范围:(一)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载客汽车;(二)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办理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法定保险。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车管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三)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十四、办理方式:此事项本市尚未开展。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应注销的机动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四)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五)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发牌处交回车辆号牌;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三)决定:办事大厅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注:办理机动车报废的,首先由车辆所有人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出具报废证明,并到车管所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一)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适用范围:合法取得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五)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

(三)决定: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临时号牌5元/每张。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的申请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目录:(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6年免检车辆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二)行驶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六)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驾驶车辆至各检测线办公大厅申请打印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审查: 驾驶检验车辆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直接至检测线上线路口进行外观检验;由检验机构专业引车员进行上线检验。

(三)决定:检测合格后至检测线微机室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后,至检测线办公大厅办理手续,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三)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一、事项名称: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申请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二)经办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所审核所提交的手续。

(二)审查:比对《全国机动车盗抢库》,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网上核查。

(三)决定:领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四)非机动车登记

一、事项名称:非机动车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二)《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适用范围:非机车车辆驾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查验岗领取《非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

(三)决定:办事大厅发放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方式:此事项本市尚未开展。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五)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5.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

六、适用范围:本溪市常住人口及居住满六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1、本溪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2、车管所受理岗受理申请人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3、本溪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4、车管所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5、车管所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6、车管所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审查:车管所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4、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决定:考试合格后予以发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科目一:汽车类、三轮车类、摩托车40元/人,依据辽价发[2013]080号;科目二,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汽车类桩考180/人,汽车类其他事项260元/人,三轮车类、摩托车桩考120元/人,三轮车类、摩托车其他项目180元/人,汽车类桩考100元/人,依据辽价发[2006]25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15.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我国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我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既审既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六、适用范围: (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4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持有境外驾驶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三)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四)、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下载打印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相符。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二)审查: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决定: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辽价发[2006]25号,报名费10元;理科考务费90元;路考费26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总计37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15.3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本地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本地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既审既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六、适用范围: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当符合有关年龄、身体条件要求和禁止性规定(详见初次申请驾驶证条件);(二)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三)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二)审查:申请人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四)、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在10日内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三)决定:合格后予以发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价发[2006]25号,报名费10元;理科考务费90元;路考费26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总计37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15.4、增加准驾车型

一、事项名称:增加准驾车型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适用范围:增加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有关年龄、身体条件要求和禁止性规定(详见初次申请驾驶证条件)。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四)、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二)审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决定:合格后予以发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价发[2006]25号。报名费10元;理科考务费90元;桩考费200元;路考费26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总计57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15.5、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

六、适用范围: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原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驾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一)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居住,申请将机动车驾驶证由原车辆管理所转入本市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中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驾驶证;(四)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岗告知申请人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三)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收存资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价发[2006]25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15.6、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三条

六、适用范围:本溪市常住人口及居住满六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二)审查:审查岗对申请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出具查验决定。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六)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既审既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六、适用范围: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1、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1)、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2)、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3)、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2)、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3)、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二)审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情况: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七)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一、事项名称: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既审既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适用范围: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出现有关情形有,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如下情形,(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1、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信息,在七日内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情形的,还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二)审查: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降级换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准驾车型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公告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降级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两种以上情形的,只办理一次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

(三)决定: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价发〔2006〕25号,体检费20元、驾驶证费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八)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一、事项名称: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六、适用范围: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个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驾驶证;(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五)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审查: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且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决定: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标准: 辽价发[2006]25号,体检费20元、制证费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十九)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查验岗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拓印发动机号、拓印车辆识别代码,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上检测线检车。

(二)审查: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变更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办事大厅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发放行驶证、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二十)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一、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二)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签名,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由代理人填写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信息。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办事大厅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核发号牌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号牌100元(一副)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二十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一、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二)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在机动车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签名,所有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由代理人填写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信息。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拍摄车辆照片;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办事大厅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发放行驶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行驶证15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网上效能投诉平台:网址:https://scity.cn/sso/login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二十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二)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签名,所有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由代理人填写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信息;(三)机动车行驶证;(四)经查验岗民警确认后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查验岗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拓印车辆识别代码。

(二)审查: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 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办事大厅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发放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如果收费请填写)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二十三)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所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二)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所有人为个人的由车主本人在申请表上机动车所有人签章栏中签名,所有人为单位的在申请表上由代理人填写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信息;(三)机动车行驶证;(四)经查验岗民警确认后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办事大厅查验岗领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拓印车辆识别代码;

(二)审查: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 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办事大厅收款处交款。

(三)决定: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二十四)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审批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1、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二)审查: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三)决定:核发驾驶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以及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二十五)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审查: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三)决定:当日发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是或否;(三)“一窗办理”:是或否;(四)“一证通办”:是或否;(五)“一次跑”事项:是或否。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