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本溪市公安局文件
本公治〔2022〕7号
uedbet体育滚球_uedbet体育投注-在线*官网:印发《本溪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
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本溪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日
本溪市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公章刻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本溪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本信发[2022]4号)、国务院办公厅《uedbet体育滚球_uedbet体育投注-在线*官网:加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公章刻制业信用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业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记录、公示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章刻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本溪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公章刻制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监管,异议信息处理、奖惩措施等工作。
第四条 公章刻制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依法维护公章刻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励守信、严查失信。
第五条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实施公章刻制业信用管理工作,各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还应做好公章刻制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
第六条 公章刻制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公章企业从业治安管理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各分县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的日常管理、例行检查、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的记录和汇总。
第八条 公章刻制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公章企业基本信息、年度日常检查考核信息和历史治安管理信息。
(一)公章刻制业基本信息包括:公章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种行业许可证编号等。
(二)年度日常检查考核信息包括:公安局各治安部门日常管理、例行检查、年度考核等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刻制公章情况,是否在年度考核内受到过行政处罚。
(三)历史信息包括:公章刻制业基本信息三年以内是否发生变化、公章刻制业三年以内年度日常检查考核信息汇总。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公章刻制业的信用信息是指公章刻制业依法经营,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各项制度,按时通过报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印模等信息、执行公安机关对回收的旧章超期公章进行登记造册、销毁,自觉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一)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并落实公章刻制核验、档案管理等制度,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样章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制作。
(四)公章刻制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印模等信息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对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未领取的公章,应当登记造册、销毁。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询公章信息,按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其他对判断公章刻制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信息。
第十条 公章刻制企业的失信信息指从事公章刻制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评价:
(一)纳入公章刻制企业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无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信用分级分类办法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评级指标为减分指标,指标体系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划分结果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
评价分数高于85分为A(优)级
评价分数85分(含)以下高于70分为B(良)级
评价分数70分(含)以下高于50分为C(中)级
评价分数50分(含)以下为D(差)级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将依照下列情形进行年度评价进行考核(均为减分项):
(一)有未整改到位的不良信息的;(每条减0.1分,3条以上直接减1分不再累计)
(二)有不按规定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的;(减30分,累计2次以上直接取缔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不能及时、规范上传和交付公章刻制信息,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每次减1分,3次以上直接减10分不再累计)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召开的公章刻制业年度工作会议的;(每次减0.1分,3次以上直接减1分不再累计)
(五)因监控设施或存储设备损坏,致使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受到影响的;(减1分)
(六)公章刻制企业歇业、迁移、改名、变更法人等情况,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减1分)
(七)公安机关在公章刻制企业执行公务时,拒不协助、配合的;(减1分)
(八)存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减1分)
第四章 信息结果的确定与发布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和时间上报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对于A(优)级公章刻制企业,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十六条 对于B(良)级公章刻制企业,采取信用提醒与诚信约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告知公章刻制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约谈公章刻制企业法人或经营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公章刻制企业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中)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C(中)级公章刻制企业,采取实施督促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一)实施强化监管,实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书面告知;
(三)约谈公章刻制企业法人或经营负责人,分析探讨失信问题与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四)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D(差)级公章刻制企业,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对其经营公章刻制企业予以停业整顿;
(二)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中)的公章刻制企业,应根据公章刻制企业失信行为整改情况选择性地保留C(中)评价一年。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差)的公章刻制企业,评价保留一年,第三年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可随时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省、市信用管理文件相冲突的,按奖励惩戒较高的规定执行。
抄送:市局党委成员
本溪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发